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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议发布时间:2015-04-22 发布人:葡汉文化交流中心-CICP

中国与巴西于1991年8月5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保护两国居民与非居民的所得不被重复征税。


该协议主要针对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针对巴西的联邦所得税。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取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营业利润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3.海运和空运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4.联属企业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5.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5%。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包括其发行公债、债券或信用债券取得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6.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1)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商标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5%;(2)其他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5%。


7.财产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8.独立个人劳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2)其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的报酬,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由此取得的报酬征税。


9.非独立个人劳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1)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10.董事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或类似委员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1.艺术家和运动员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12.退休金

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13.政府服务

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14.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应该缔约国一方或其大学、学院、学校、博物馆或其他文化机构的邀请或按照官方文化交流计划,仅为在上述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在该缔约国一方停留不超过2年,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活动取得的报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情况下,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15.学生和实习人员

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在该缔约国一方境外发生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不应征税。


16.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凡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而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除此之外,该协议还包括“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条款,为中巴双方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提供了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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